产品描述


承压设备PED指令认证介绍
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)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。对承压设备基本安全要求(ESRs)做了规定,保持了欧盟承压设备的现有安全水平。凡是设计压力**过0.5bar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PED的规定。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。PED指令涵盖了对承压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检验、原材料等整个过程,根据所产生产品的风险类别,你可以选择不同模块组合,从而满足PED要求,需欧盟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y)审核通过后才能黏贴CE标识。
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必须进行压力设备CE认证,符合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)97/23/EC。2014年6月,欧盟颁布了新承压设备指令2014/68/EU,新指令将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,取代老指令97/23/EC。
PED认证产品范围,根据欧盟压力容器指令附录二,容器的分类方法如下
PSV=25及以下的不属于指令管控范围压力容器;
PSV大于25小于等于50的属于一类压力容器;
PSV大于50小于等于200的属于二类压力容器;
PSV大于200小于等于1000的属于三类压力容器;
PSV大于1000的属于四类压力容器。
注:这里的PS 的单位为BAR. V的单位为L;压力小于0.5BAR的不属于压力指令管控范围;
几种例外情况如下:
用于充装不稳定气体的容器必须归为第Ⅲ类型;
便携式灭火器和呼吸用瓶容器不得归为第Ⅲ类型以下;
用于产生热水的承压单元按照H模式(归为三类以上);
压力锅的设计必须符合至少等效于第Ⅲ类型模式之一的一个合格评定程序;
在温度**350℃输运的流体的所有管道必须将其归为第Ⅲ类别。
PED基本安全要求
PED指令附录I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内容有:
-设计 (例如:强度,可靠性);
-加工 (例如:组件的加工);
-检验 (例如:压力试验,验收);
-标记/验收标识 (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);
-运行指南;
-材料: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、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(EMA)、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(PMA)。
PED认证技术资料要求
-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
-产品使用材料说明
-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(ASME, ANSI, API, BS, EN…)
-产品外观图
-产品设计图
-品质系统文件(检验规范)(ISO 9001证书)
-材料证明文件(物理及化学特性)
-壁厚测试程序(水压, 气压测试…)
-说明
-测试报告(可于厂内进行测试)
-英文使用手册
-CE/产品标牌
PED认证办理:
沃证(VIACERT)国际检测认证中心是欧盟CE公告机构在中国的办事处,可提供新PED指令的完整培训、认证和指导计划,帮助承压设备制造商顺利完成新指令的转换工作。
十堰PED认证
PED认证是欧盟针对承压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规范的合规性认证,从根本上降低产品失效而导致的事故,保证生命和财产基本安全。
十堰PED认证
近几年来,随着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,越来越多的国外厂商把采购目标转向中国,而我国制造企业提供的优质低价产品也屡屡在竞标中获得成功,凡是设计压力**过0.5bar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满足欧盟PED指令的要求。该指令的实施应引起我国锅炉压力容器行业,特别是出口企业的关注,所以取得PED的CE标识认证对您开辟国际市场作用很大,认证合格后您的产品可以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自由流通。
压力设备指令PED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)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。对承压设备基本安全要求(ESRs)做了规定,保持了欧盟承压设备的现有安全水平。而“承压设备”这个概念是指主要设计参数为“压力”的设备,它包括容器、换热器、压力管道、安全附件、压力附件,以及上述类型设备的组合所形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成套承压设备(例如:锅炉、热电站等),其涉猎范围从小到压力锅,大到热电站,在欧洲约1万多种。PED指令涵盖了对承压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检验、原材料等整个过程,根据所产生产品的风险类别,你可以选择不同模块组合,从而满足PED要求。
2014年6月,欧盟颁布了新承压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)2014/68/EU,新指令将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,取代老指令97/23/EC。PED指令涵盖了对承压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检验、原材料等整个过程,需欧盟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y)审核通过后才能黏贴CE标识。
PED认证适用范围:
适用于压力容器、蒸汽锅炉、管道、热交换器、存储罐、压力释放装置、阀门、调节阀和其他大承受压力**0.5bar的压力设备及组件。
PED认证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(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)各国,即欧盟15国(奥地利、比利时、丹麦、德国、希腊、西班牙、法国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兰、葡萄牙、芬兰、瑞典、英国),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(冰岛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)。
新旧指令认证模式变更:
97/23/EC 2014/68/EU
Module A1: internal manufacturing checks with monitoring of the finalassessment
Module A2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
Module B1: EC design-examination
Module B: EU type examination
EU-Type examination – production type
EU-Type examination – design type
Module C1: conformity to type
Module C2: Conformity to type based on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essure equipmen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
Remark:
1. 由A1模式改变为A2模式增加了认证机构的随机检验的要求。认证机构可以在任意生产流程过程中抽样测试。
2. 在旧指令里面B和B1分别是形式检验和设计审查,在新指令里面两者统一为一个B。
3. C1改变为C2同样是增加了认证机构的监督权力。
PED指令核心要求:
根据PED规范,**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
具备安全性
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
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
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
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
具备安全性
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
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
PED认证模式:
根据PED指令的规定,承压设备的类别从I到IV的危险性逐级增加,危险性越高,则分类等级越高,规定也就越严格。具体认证模式:
符合性评定(conformity assessment)程序适用于*I~IV类的设备,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:
第I类 *II类 *III类 *IV类
A A1 B1+D B+D
D1 B1+F B+F
E1 B+E G
B+C1 H1
H
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,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。
各模式的说明如下:
模式
A 内部生产管制
A1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终评审监督
B EC型式检查
B1 EC设计检查
C1 符合型式
D 生产品质保证(ISO 9002)
D1 生产品质保证(ISO 9002)( 模式单独应用)
E 产品品质保证(ISO 9003)终检验与测试
E1 产品品质保证(ISO 9003)( 模式单独应用)
F 产品检查
G EC个别检查
H 全面品质保证(ISO 9001)
H1 全面品质保证(ISO 9001)加上设计检查及终评定的特别监查
其中,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,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*的验证机构(notified body)验证。
PED类别判定:
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,承压设备可分为I、II、III、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。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进行操作。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,制造商需根据以下信息进行判定:
1. 设备类型:压力容器、锅炉、压力管道、安全附件、压力附件;
2. 流体状态:气体或液体。(在设备高工作温度下,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(表压)不**过0.5bar,则视为液体,否则应视为气体);
3. 流体组别:组别1 - 危险性流体: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和高氧化性;组别2 - 非危险性流体:组别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;
4. 设备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或公称尺寸DN;
5. 设备高工作温度TS ;
根据以上信息,可以根据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进行判定。
十堰PED认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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